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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往往是涉及死刑冤假错案的制造者

2015-12-09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潘正光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近年来,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冤假错案在省一级法院被纠正。省级高院在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发挥怎样的作用?记者在省高级法院再审纠错功能研讨会上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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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为什么省高级法院在冤假错案中容易消极应对?

  陈兴良:目前,省高院对大部分再审案件往往予以驳回。我认为,省高院在冤假错案纠正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除了上述利害关系外,主要还在于我们没有建立起冤假错案纠正的行之有效的机制,缺乏法律制度规范与保障,单纯依靠有关部门自觉,是远远不够的。

  通过研讨,我认为,应当建设起一套冤假错案纠正的法律制度。现行的纠错主要通过再审程序,但是该程序本身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对一个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即是否启动再审,是在立案之前完成的,但这种再审立案审查是内部程序,不是公开程序,律师很难介入到这一内部程序中去。我认为,要对再审程序进行改革,尤其是对再审审查和审前程序进行改革,使再审的过程真正做到公开化。

  此外,异地再审十分必要。在实践中,一些案件被指定异地再审,这种做法很有意义,它可以在一定程度摆脱利害关系,使公正性更能够得到保障。但目前,异地再审的做法仅仅是个别做法,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

  记者:如何发挥律师在冤假错案纠正中的作用?

  陈兴良:再审案件代理和普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代理不一样。如果说,一般的刑事案件代理还有个过程可以走,那么再审案件代理是没有过程可走,是真刀真枪的 “干”,要让代理律师付出更大努力,而可能最后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律师仍然坚持不懈地努力,这是非常可贵的,这也是律师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治应做的贡献。

  再审的立案,对于冤假错案能否得到纠正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但律师还很难介入,因为它是内部程序。我认为,应当对律师如何介入再审程序,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有相应的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使更多的律师介入再审程序当中,保障律师在再审当中的各种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律师在再审中,尤其是在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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