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近年来,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冤假错案在省一级法院被纠正。省级高院在冤假错案的纠正中发挥怎样的作用?记者在“省高级法院再审纠错功能研讨会”上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记者:为什么说省高级法院在冤假错案纠正中能发挥重要作用?
陈兴良:我认为这是省高院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省高院作为地方性的最高审判机关,承担着审判业务和审判指导的双重职能。就案件纠错而言,省高院既要督促下级法院纠错,又要提升自己的纠错功能。
目前,我们处在冤假错案发现的高发期。这些冤假错案大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被暴露和呈现在社会面前。冤假错案有大有小,相对来说,那些大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而死刑案件,一般都是由省高院终审的,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前,省高院还承担了死刑复核的职能。因此,涉及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省高院往往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因此,其自查自纠是很困难的,如果省高院在纠错上不作为,这些冤假错案就将石沉大海。 因此,必须强调充分发挥省高院对纠正冤假错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