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从宽处罚”
检方在起诉书中称,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征琴与其丈夫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小宝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抚养。
2015年3月31日晚,李某认为小宝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小宝进行抽打,造成小宝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宝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征琴于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检方称,李征琴作为养母,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故意伤害被害人小宝身体,且造成使小宝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方认为,任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均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因自身弱小更需要社会和家庭特别呵护。被告人李征琴作为小宝的监护人,却在教育小宝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小宝的身心健康,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系家庭教育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李征琴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取得被害人小宝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检方认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并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小宝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实际,检方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随着本案的开庭,李征琴是否构成犯罪,终将明了。而此案留给社会的思考,仍不止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