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起诉书介绍,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征琴与其涨幅施某斌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市阜阳。
2015年3月31日晚在其家中,李征琴认为施某某考试作弊、并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撒谎,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神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征琴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并请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并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及未来成长实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李征琴依法、公正判处。
对于起诉书的内容被告人李征琴表示说,"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罪很有异义。"
李征琴称,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没有大的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宝宝当时不听话,撒谎,我改了三年都没有改掉他撒谎的毛病,我担心他以后会学坏,他平时会抄别人的作业,我很着急,我是想把他教好。宝宝到我家3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已经改了很久的,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
其辩护律师也对澎湃新闻称,将替李征琴做无罪辩护。李的“虐童”行为构成犯罪与否,或将成为本次庭审的争议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的时候,详细地了解了李征琴当时办理孩子收养手续的过程,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李征琴和现在的丈夫此前分别有一名子女,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使用的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印章与当时机关存留的印章不一致,是伪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