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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的父亲和当地村民均证实,伍某平时经常故意躲开别人,与人接触不多,其精神状态很糟糕,有时候清醒有时候又胡言乱语。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在医学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正处于发病期;伍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他作案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伍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5年11月13日,融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检察机关认为,伍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放火烧派出所车库,将警车、发电机、空调机等物品烧毁,派出所位于大良镇中心位置,周围是居民区,从车库的四至界限看,车库的北面邻接邮政局,东面邻接派出所办案区,大火有危及不特定的财产、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影响和危害较大。伍某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应当以伍某犯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伍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他辩解称:因为派出所中有一个人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我就想烧那些东西出出气,让他难受。我认识到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希望法庭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