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又联系了东至县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东至县教育局已成立工作组到学校进行调查,“该教师存在过度体罚学生的行为,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工作组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了解到,就此事,昨日池州市教育局已责成东至县教育局认真核查,东至县教育局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目前,涉事教师已被停职,当地派出所也对此事立案调查。
教师体罚学生可定刑责
近几年,教师等群体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频见报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过去,针对这种行为,刑法往往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因为过去的虐待罪,主体指的是家庭成员,而教师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次修正扩大了虐待的主体范围,将上述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人和单位纳入主体范围;同时提高了刑罚,由原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提高到了“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