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故意杀人成立主犯限制减刑
案件在兰州中院审理过程中,陈志刚供述自己是同性恋,张某是自己新谈的朋友,他带张某来新区的住处是为了让他熟悉环境,谁知道却引贼入室,偷了自己的东西。陈志刚与徐小军均强调,张某系因盗窃财物后被抓继而被打,自己只是主观上出于教育的想法,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徐小军说,自己是被陈志刚纠集,被动参与作案,属于从犯,请求法院对自己从轻处罚。
兰州中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陈志刚、徐小军在追索被盗财物后,为泄私愤先后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等处,被害人生命垂危时,未采取救治措施,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二被告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陈志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小军系从犯。二被告人均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为湮灭证据,将被害人尸体肢解后抛尸,行为恶劣,主观恶意深,鉴于本案中二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有别于直接故意夺取他人生命的情形,对被告人陈志刚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但因其故意犯罪屡次被判刑处罚,应对其限制减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陈志刚限制减刑;判处徐小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