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老师打了你多少下?
小军:打了很多下,具体多少不记得了,只知道在办公室和教室都打了。
记者:你到现在都没有去上学吗?
小军:现在我很害怕去上学。
“我知道自己做的不对”
记者:这名学生平时表现怎么样?
唐老师:他智力挺好,但是学习态度不够端正。
记者:当时为什么打学生?
唐老师:我在班上说过不能抄袭答案。他以前考试就抄过,当时在办公室,我问他,他又不承认。
记者:怎么打得这么严重?
老师:我用皮带打了他,本来就是想吓唬吓唬他。
记者:那你觉得这样做对吗?
老师:我知道自己做的不对,事情发生后,也没有回避责任。我接受学校的处理意见,也愿意对学生作出补偿。
链接:教师体罚学生可定刑责
近几年,教师等群体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频见报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过去,针对这种行为,刑法往往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因为过去的虐待罪,主体指的是家庭成员,而教师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次修正扩大了虐待的主体范围,将上述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人和单位纳入主体范围;同时提高了刑罚,由原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提高到了“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