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吉拉特”触犯法律应予以严惩
王磊:“伊吉拉特”的本质是宗教极端势力歪曲伊斯兰教义,蛊惑、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迁徙圣战”,它是一种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犯罪活动,触犯了我国刑法多种罪名,应予以严惩。
第一是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罪。“伊吉拉特”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企图将新疆分裂出去,建立所谓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应当按照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罪从重处罚,直至判处死刑。
第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伊吉拉特”活动的组织者蛊惑、煽动他人参加境内外恐怖组织,或是为进行“伊吉拉特”,组织、拉拢他人或接受和参与训练、准备犯罪的,应按照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予以严惩。
第三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伊吉拉特”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为实施所谓的“圣战”,非法买卖、运输、制造爆炸物,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动,触犯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等多个罪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和寻衅滋事罪。宗教极端势力借从事“伊吉拉特”之名,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或是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将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寻衅滋事罪依法惩处。
第五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于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六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串联、拉拢或结伙偷越国(边)境进行“伊吉拉特”的,将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