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入户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辩护人据该情节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鲍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