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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生活了多年,在“养父”去世没多久后,23岁的小伙小涵(化名)就被“养母”起诉到了法院。“养母”的诉求是,确认与小涵的收养关系无效。在一审法院判决收养关系无效后,昨日西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养父”去世“养母”不认收养关系
阿丽(化名)与丈夫1985年结婚,一年后生下一女,夫妻俩还曾有一个儿子,但不幸夭折。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一审查明,1992年11月,阿丽住院期间,同病房一位女士生了一对双胞胎,阿丽的婆婆抱养了其中一个,取名小涵。小涵以儿子的身份被阿丽夫妇及丈夫的家人抚养多年。因夫妻感情不和,1999年11月,阿丽与丈夫离婚,小涵随“养父”生活。2004年,阿丽与丈夫复婚,小涵又与“养父母”生活在一起。2009年,夫妇俩再次离婚。离婚后,小涵仍将阿丽称为妈妈,母子关系未曾间断。去年2月,小涵“养父”因病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阿丽夫妇与小涵共同生活多年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有效。《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无子女”,并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法院认为,阿丽夫妇在育有一女的情况下又收养了小涵,不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没有登记,因此收养行为无效。今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收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