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增加保健食品广告、大众传媒广告等规定
保健品广告存在很大问题,很多广告中提到的功能,实际上都没有。新法中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品不是药,而是一种食物,所以广告中吹嘘的各种疾病预防等功能根本不可能兑现,所以这样的广告应该禁止。
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以后终于不用在电视上看各种打着养生名头,给保健品打广告的节目了。
并且针对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新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药品需要标明不良反应
新修订的《广告法》与旧版相比,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准则的规定,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要是不标明药物的不良反应,很多患者服用之后出现不适症状都找不到原因,会造成很大的危险。
总而言之,新广告法的几处改变还是非常合理的,相比旧广告法完善了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