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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调查,业主陈某在2006年购买了通州区翠屏北里小区的房屋,同年办理了入住交接手续,开始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并每年按时交纳物业费。
2009年,陈某不幸患病,长期住院治疗无暇交纳物业费,2009年年底,陈某不幸去世,自此该房屋的物业费一直无人交纳。
小区物业公司一贯采取张贴催费单的方法向业主陈某催要物业费,并没有及时联系陈某了解情况。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于2013年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业主陈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通州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向陈某送达开庭通知和法院传票,但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却无法联系到被告陈某。之后,法官亲自到翠屏北里小区送达传票和开庭通知,但仍然没有见到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