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列出了减轻处罚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条关于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表述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花都法院认为,当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就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本案中,李某电脑硬盘共发现了淫秽影片7810部,远远超过了五倍,依法应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来判罚。
再者,5元的非法收入只是当天被收缴的金额,不能断定被告从中获利总数,因此该判罚合乎法规。
因此,五年的量刑结果,已经是综合全案,予以了从轻判处。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应提高法治意识、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切勿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法律探讨】获利5元判刑5年量刑是否过重?
南方日报记者调查了解到,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近两年间,全省各地法院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的案件,网上有判决书可查的共有200余件。
这其中,少部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了缓刑、或者二审改判缓刑;大部分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有少数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如,今年5月,高要市法院的一份判决显示,男子陈某在手机贴膜档处,以每部0.5元的价格向路人手机复制“黄片儿”,复制了4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陈某的电脑硬盘里存储了17678个淫秽电影视频。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储存淫秽物品数量已达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未将视频全部贩卖牟利,且自愿认罪,以被告人陈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