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被花都区人民法院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无独有偶,今年以来,仅广州地区就有十多个类似的案件在法院宣判。记者调查发现,基本相似的案情,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却有轻有重、不尽相同。对于此类犯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法学专业人士进行了探讨。
90后电脑存7000淫秽视频 摆摊儿“拷黄片儿”被抓
李某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从外地来广州市花都区打工。2013年10月,广州花都区警方进行了一次打黄扫非专项清查行动,在这次行动中,扫掉一批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的小摊点,李某就在其列。
从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李某在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前,以1元/部的价格向他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服务。
2013年12月13日,李某以上述价格向男子曾某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淫秽视频文件3个,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警方当场起获电脑主机1台、淫秽影片目录6本,以及李某当日的非法收益5元。
检察机关诉称,经鉴定,警方起获的电脑主机硬盘中共存储淫秽影片7810部。上述6本目录也均属淫秽影片目录本。
检方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李某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获利5元被判刑5年 法院认为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花都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
判决书认为,庭审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由于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加上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花都法院综合此案的犯罪性质、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七千元,收缴电脑主机与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