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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中,肖玮指出。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确有必要的才予以逮捕。
对此,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是否具备逮捕条件外,还应 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宜羁押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确有逮捕必要,必要时可以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原因、生活环境等开展社会调查以作参考。
同时,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应当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