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将林某的鞋带解下勒住其脖子,又把鞋带穿回鞋子,并把鞋子穿到林某脚上,后叫司机送往医院,半路上却让车停在堤坝上,又把林某的项链、鞋子扔掉等行为,说明她头脑清醒。
辩护人对王某的罪名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案事出有因,王某受林某殴打、威胁,属于临时起意,激情犯罪,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公诉人回应,王某事先预订两个房间,准备作案工具,为封住被害人的嘴,还专门到店里买胶带纸,事后积极转移林某尸体,没及时送医,反而让司机运到堤坝上抛弃。这些证据表明,这是一场有预谋的蓄意杀害,主观恶性深,应严惩。
王某表示:“我不是故意杀人,我对不起他家人,也对不起我家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王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精神损失、经济损失费902046元。王某表示愿赔偿,但没能力赔。最后,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将对该案进行评议,另定时间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