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谭迎春分得10万元,用于抵消先前张贺金对他的欠款;张贺金分得2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法院认为,张贺金、谭迎春作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
其中谭迎春有 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从轻处罚。
为此,判处张贺金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余万元, 判处谭迎春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