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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期间,轨道集团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及护理费近7万元。
渝中法院一审认为,沈先生在运输过程中摔倒受伤,轨道集团作为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且未能拿出直接证据证明其在损害发生中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沈先生也未能举示证据,证实摔倒系站内地面湿滑所致,而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下班高峰时段车站内人流众多,穿着拖鞋不便行走且容易发生摔倒,因此沈先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轨道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市五中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