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张兰方面认为,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她应该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公司行为违规。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玉华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他表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张兰医疗期应为9个月。但原劳动部(已与人事部合并为人社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本案中,张兰所患疾病属于癌症,因此其医疗期应不少于24个月,自其向公司申请入院治疗之日起算。该医疗期满后,若尚不能痊愈,其可向该公司及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是否延长由该公司及劳动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