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化名)于2008年9月应聘至云南天马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天马物流)。2011年10月,她被确诊为左侧脑干恶性胶质瘤(即脑癌),2014年3月,张兰因病情恶化,向天马物流申请入院治疗,暂停一切工作。
9个月后(2014年12月),天马物流认为张兰医疗期已届满,要求其到岗上班。张兰认为自己正在治疗,无法进行工作,未按通知上班。2015年1月,天马物流在本地媒体刊登“公告”,告知张兰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1月12日解除,并于同年2月办理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
张兰就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2015年10月,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张兰应当享有的医疗期为9个月,且已届满,但因天马物流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违反了法定程序,故确认天马物流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天马物流向张兰补发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6日相应工资,并补缴自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