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赵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后,与夏某在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同年生育一子。2013年8月,赵某与夏某在江夏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夏某抚养。两人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儿子暂由男方抚养。
今年4月,赵某将儿子带到上海后又于6月诉至江夏区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在审理过程中,赵某请求进行亲子鉴定,今年8月,赵某携儿子与夏某进行亲子鉴定期间,夏某将儿子带回。同月底,亲子鉴定结果为:夏某与其儿子非亲生父子关系。
江夏区法院认为:赵某与夏某离婚时有约定,如今抚养权必须无条件归赵某,但协议是在夏某认为其系亲生父亲的情况下所签,现鉴定意见为夏某与“儿子”无亲子关系,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实际也未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环境安全,孩子由赵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