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赵某与夏某2013年8月在江夏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儿子由夏某暂时抚养。待她生活稳定后由自己抚养,最长不超过两年,儿子抚养权无条件归她。
两年后,赵某向夏某索要孩子的抚养权遭拒绝。协商无果,赵某将夏某告到江夏法院,并明确地告诉他,儿子是自己婚前与他人的孩子,与夏某没有血缘关系,要求法院将孩子判给她抚养,她还说,这件事在结婚前已告知夏某。
面对这场诉讼,夏某感到很冤枉,他说:“我们在11年前相识恋爱,我与赵某同居至2008年1月,随后赵某生下了儿子,我认为儿子是我的亲生子。”
夏某再三声明:他与赵某结婚及离婚时,她均未说明儿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儿子从出生后两月一直由他抚养,离婚时也约定儿子由他抚养,即使儿子非亲生,他与孩子也构成继父子关系,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儿子由自己抚养更适宜。他提出,如果赵某执意要抚养儿子,他要求原告补偿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