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将受处罚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济宁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侯红梅说,本案中,孙明个人并不具备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孙明属于违法发包,应当对孙明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应当对孙明所拖欠的工资承担垫付责任。
而王江等人在解决经济纠纷时,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方式也显然是得不偿失。“王江等人采取非法的手段对孙明进行恐吓,并有动手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精神受到严重刺激。”
侯红梅说,王江等人的行为存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侯红梅提醒说,在商谈合作前,双方应先签订详细的合同。如遇到纠纷,应积极寻求采用法律的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