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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74万多买下一套140余平方米的二手房,全款在房屋过户后的5个月就全部付清了。然而,由于对合同上某些附加条款的不认同,买方万女士在合同生效后却拒绝履行义务,入住房屋两年后,仍被原房东温先生追讨6000元租金。
卖方:三个月租金拖欠了两年还没付
温先生告诉记者,两年前,他通过房屋中介,把一套140余平方米的房子以总价174万多卖给了南昌市民万女士。温先生原本打算让买方交齐全款再交钥匙,后经三方协商,万女士在付了首付款后,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入住了进去。为此,双方还在合同上约定,“甲乙双方就还房时间自行协商后达成,过户当日甲方交钥匙给乙方,一个月后开始计算房租,每月房租按2000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直到甲方收到全款为止。”温先生说:“前两个月,万女士都有按时汇款,但后面就没再付过租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