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将自12月1日(明日)起施行,而一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也有了明确说法。
离婚后,保险单上的“配偶”是前任还是现任?
据四川省民政厅(微博)数据,2014年全省共77.42万对办理结婚登记,有22.96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离婚人数是14年前的6倍。连年高企的离婚率,也让不少家庭面临着一个问题:如果保单上的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但是被保险人经历了离婚和再婚,那么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是原配还是现任配偶呢?
成都资深保险代理人张女士告知,“有的保险单在受益人这一栏是选择题,列明父母、子女、配偶等,由投保人打钩。这种规定不够明确,没有细化到姓名等,因而身份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就容易产生争议,比如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法官介绍,此次的司法解释(三)第9条对此情形进行了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即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就是说,若丈夫为自己投保,丈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一旦再婚,受益人就是现任妻子,不是前任。若丈夫为妻子投保,丈夫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配偶”,一旦经历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前任。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邱律师对此表示,最新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基本解决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份关系变化产生的矛盾来源。不过,为避免麻烦,建议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就此用书面形式约定清楚,并及时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