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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员工因清洁洗车发生纠纷,并厮打在一起,结果男同事将女同事推搡倒地,致一颗门牙断裂,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女同事起诉至法院索赔。11月19日兰州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判令男同事赔偿对方各项费用的70%计3.7万余元,并赔偿500元精神抚慰金。
经审理查明,筱玫和阿远(均系化名)是七里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员工。2014年10月21日16时许,二人因为洗车问题发生纠纷,进而打架,致使筱玫的一颗门牙断裂。事发后,筱玫将阿远及所在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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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阿远辩称,其与筱玫打架是事实,是因筱玫先辱骂他,而后用清洁洗车工具击打他,二人才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他与筱玫推搡,将筱玫推倒后撞到门牙,筱玫的一颗门牙断了一半,并未全部断裂。二人所在公司辩称,作为公司方已经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在员工手册中明确禁止员工打架斗殴,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二人因洗车问题发生争吵引发打架,造成筱玫门牙受伤,阿远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对于筱玫损失,被告阿远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于筱玫主张甘肃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雇佣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在工作试用期间,员工之间因为个人原因发生纠纷是公司作为管理者所难以预见的,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阿远赔偿原告筱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54227.75元的70%,即37959.43元;被告阿远赔偿原告筱玫精神抚慰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