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第三人的彬彬则辩称,自从母亲被赶出家门后,“父亲”就把他丢给了奶奶照顾。“奶奶没有工作,偶尔种点菜卖,根本不足以支付我的生活费、学杂费,加上年纪大了也有病,根本不能替代父母照顾我。”彬彬说,作为“父亲”的阿斌从没陪伴过他,没有尽过做父亲的责任,因此,他认为阿斌让他赔偿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女方隐瞒事实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阿红隐瞒彬彬非阿斌亲生儿子这一事实,将儿子留给阿斌一家照顾并负担抚养费,其行为侵害了阿斌的合法权益,导致阿斌损失。因此阿斌的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于阿红辩称阿斌未抚养照顾“儿子”、抚养费全由阿红承担一说,因证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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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抚养费的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因彬彬年满18周岁后,阿斌、阿红两人支付抚养费属自愿行为,因此应赔偿的抚养费应从彬彬1岁起计至18岁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1987年至2004年期间的物价水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货币购买力不同等因素,阿斌索赔抚养费35万元数额过高,法院酌情支持18万元。
而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因阿红的行为侵害了阿斌的合法权益,除导致其损失外,还对阿斌造成精神伤害,因此法院对阿斌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予以支持。但结合阿红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1万元。
至于第三人彬彬,因其本人此前对自己非阿斌亲生子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此并未对阿斌构成侵权,不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