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有的父母心存侥幸心理,认为打孩子没严重到犯罪程度,也无关紧要。
如今,《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出具“告诫书”,记录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
笔者看来,落实这部法律,除了告诫、警告,还要有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强制性亲职教育的相关规定,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对孩子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专门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一大亮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应当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孩子的“护身符”,是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者的“紧箍咒”,也是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一大“法宝”。
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指出,“每个人都应当知道:假若孩子体验到体罚的可怕和震惊,那么在他的心灵里,那种内在的、自身天赋的、作为自我教育的力量就减弱了”。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