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修订送审稿将原条例中规定的缴存主体、提取范围、投资渠道等方面都进行了拓展。对于缴存主体,修订送审稿改变了原条例规定的缴存主体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缴存的资格。
在提取条件方面,修订送审稿还拟允许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公积金;发生上述支出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公积金。据悉,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实施类似的政策,降低提取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涉及个人缴存、使用公积金的政策拟进行调整外,本次修订送审稿还对长期备受业内诟病的公积金使用不充分问题采取了相应对策,拟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并且删除老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