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的时间(改革基准日)为2014年10月1日。
在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方面,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规定的工资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方面,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