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肯定是第一位的。如果说以前快递行业的发展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那么《条例》出台后,有关政府部门就必须履行起法定职责。对企业或个人的违规行为,该出手时要出手,从批评到罚款,再到停业整顿,尤其是开始阶段需要及时警示,以儆效尤。这方面,程序与依据不成问题,难就难在监管力量的不足,及可能存在的九龙治水、推诿扯皮。
作为补充力量的第三方监管,即行业自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不可缺位。相比正式的执法主体,非政府组织有天然的制度优势。
比如相对的利益超脱,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业化。一方是自己监督自己的行业协会,一方是替弱势群体呐喊维权的消费者协会,两者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其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如何协调,恐怕既需要《条例》给出较明晰的答案,也需要在实践中摸索,逐步找准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