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6日,韦某用银行卡取款时,发现卡中39985.51元余额突然“缩水”成81.12元。韦某火速赶往发卡银行查询此事并报警。经调查,2012年12月16日至17日,该卡在长沙市有两次取款记录,被他人取走现金共计39500元。韦某认为其损失是因银行方面存在失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宁国支行赔偿她近4万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韦某与该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对方应保障韦某作为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任何侵犯,确保持卡人的存款安全。而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本人指使、委托他人利用密码进行取款。该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判赔偿韦某经济损失共39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