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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大厦成通缉犯提款机 多名官员涉案

2015-10-19 来源:网易 编辑:王亚军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没人有确切知道,潘维曦从广州新中国大厦的租金中非法截留了多少钱——在一份讯问笔录中,他自认获利1.4亿元,法院认定他获利3.4亿元;而署名“新中国大厦一千余名业主和商户”的一封举报信则指控,他至少私吞了35亿元。

  未了之局

  2015年4月21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以宋志永为首的新中国大厦涉黑团伙20名成员,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等的案件。在连审8天后,于4月28日结束一审。

  庭审期间,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广东金穗丰公司向广州市公安局等多个部门举报反映,认为该案的主犯潘维曦、宋志永等6人有多项重大的犯罪行为被遗漏,而且因他们的犯罪活动而遗留给新中国大厦的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大厦的违建问题、大厦产权确认问题、拆迁户的安置补偿问题、被虚假合同、倒签合同绑架而继续霸占的大量铺位无法收回的问题,至今均悬而未决。

  金穗丰公司称,他们既是“4·15事件”受到暴力袭击的一方,也是潘维曦、宋志永等人用虚假合同、倒签合同诈骗新中国大厦租金的直接受害人,却没有获准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出庭,而只是被法院允许查阅系列案件的案卷、并派出两名代表参加旁听。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的举报材料详细列举了潘维曦、宋志永等6名被告人的漏罪事实。涉及潘维曦的包括“涉黑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据目前能够得到证实的消息,潘维曦在畏罪潜逃14年、并于2013年年底被捕后,海珠区法院在今年春节前开庭审理潘维曦一案,涉嫌的罪名仅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初被通缉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并没有被指控。

  在这次开庭之后,检察机关随后又对潘维曦进行追加起诉,增加了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1998年12月案发的广州城市合作银行汇商支行、穗丰支行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的金额高达150多亿元。

  潘维曦控制的汇商公司等关联公司是汇商支行的发起人,不仅直接参与了这起广州迄今为止最大的非法吸存案,而且将存款挪用于新中国大厦的建设及其他用途,总额达27亿多元,至案发,尚有20亿元无法追回。

  当年参与非法吸存案的汇商支行行长许锦龙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潘维曦卷走新中国大厦7亿多元售楼款后潜逃。这表明,非法吸存案本是十几年前的旧案,潘维曦正是因此罪名被公安机关通缉,相关涉案事实也早已被生效的判决所认定。

  那么,潘归案后为何只起诉了一个相对轻微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开了一次庭,才进行追加起诉呢?

  对于金穗丰公司举报的潘维曦的挪用资金罪,涉案事实也与汇商支行的正副行长有关。广州中院的生效判决书认定,行长许锦龙、副行长魏志东按潘维曦的指令,挪用高息存款5亿元,购买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以挪用资金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已经被确认的证据证实,潘维曦与许、魏两人共同实施了这起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潘维曦“采取订立阴阳租赁合同来隐瞒实际租金收入,以及倒签合同延长经营期限等方式,将实际租金的小部分交到荔湾法院指定账户,而租金的大部分以‘答谢金’或‘利益分成’形式,指使被告人温永楷等人替其收取”,金额达3亿多元。

  在本次庭审中,潘维曦的多份证言承认,他多年来收到的“答谢金”共1.4亿元。金穗丰的举报材料认为,潘维曦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侦查机关虽然查明了其犯罪事实,却没有进行起诉。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穗丰公司法律顾问林武认为,潘维曦及其涉案人员第一阶段为隐瞒租金而签订的阴阳合同,可以定性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获悉金穗丰公司买下新中国大厦后,潘维曦和他指使的人员继续通过贿赂执行法官,倒签合同,延长大厦的租期,以获取非法利益,该第二阶段的行为应涉嫌诈骗,其对应的受害人即金穗丰公司。

  同时,潘维曦还供述,他指使被告人沈平多次向荔湾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莫建明行贿,数额巨大,且莫建明已被判刑,潘维曦等人亦涉嫌行贿罪。

  从证据材料看,潘维曦等人行贿的对象远不止莫建明一人,还包括荔湾区检察院检察官张睿、荔湾区岭南街道办党工委书记谢国滔以及广东省教育厅机关党办原副处级调研员刘秉锋供述的向广州市某官员行贿“240万~260万元”的事实。

  林武认为,对宋志永等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潘维曦作为新中国大厦的实际控制人,同样难逃此罪。宋志永被遗漏的罪行主要是向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郑永远、谢保雄等人在讯问笔录中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有其他被告的供述互相印证,但目前仅注明“另案处理”。

  2015年5月,广州市公安局已经接受金穗丰公司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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