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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大厦成通缉犯提款机 多名官员涉案

2015-10-19 来源:网易 编辑:王亚军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没人有确切知道,潘维曦从广州新中国大厦的租金中非法截留了多少钱——在一份讯问笔录中,他自认获利1.4亿元,法院认定他获利3.4亿元;而署名“新中国大厦一千余名业主和商户”的一封举报信则指控,他至少私吞了35亿元。

  金穗丰入局

  新中国大厦查封10年之后,2009年8月,广州市政府决定将其拍卖,然而,拍卖三次均流拍。

  原来,潘维曦潜逃香港期间,一个叫宋志永的人进入新中国大厦。潘维曦在讯问笔录中交待曾提供宋志永2000万至3000万元的活动资金,供其运作大厦“以租金偿还退赔款”的方案。由于宋能摆平很多事,势力不断壮大。荔湾区法院拍卖新中国大厦的消息传出后,宋志永又开始运作此事。

  潘维曦在一份讯问笔录(2013年9月18日)中说,当时场主们成立了一个公司参与竞拍,并交纳了保证金,宋志永说他有关系可以把拍卖价格压低一点,大家就决定拍卖的时候不举牌,于是第一次拍卖没有成功。第二次拍卖价格公布时,印象中少了一亿多元。

  此后,宋志永出价2亿元买断潘维曦在新中国大厦的利益,潘不参与竞拍。2010年4月,两人完成了这笔交易。

  多份讯问笔录显示,最终,宋志永的公司没能凑齐足够的资金获得新中国大厦。

  三次流拍之后,2010年7月21日,不明就里的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丰公司”)以保留价9.74亿元买下了新中国大厦的整体项目,并需要按政府核定的金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同时承担大厦后续建设资金。

  让金穗丰公司董事许俊豪始料未及的是,公司花了10亿元(包括补缴出让金、滞纳金、完善大厦未建设楼层,实际支出约15亿元)买来的大厦,将近一年,连门都进不去。

  许俊豪对一件事印象深刻:在购买前的调查中,他也专门咨询了当时在新中国大厦很有名气的“能人”宋志永。

  许俊豪不知道的是,为保证获取非法利益,潘维曦早就完成了布局。

  原来,1999年9月21日,潘维曦逃亡香港后,仍通过中怡物业公司控制新中国大厦。不过,此时的潘维曦用的是另外一个身份,名字是“潘伟明”。

  工商登记表明,中怡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潘伟明是法定代表人。

  1998年8月28日,潘维曦代表国商公司,潘伟明代表中怡公司,自己和自己签署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中怡公司管理新中国大厦的物业。

  潘伟明即潘维曦,这并不是什么秘密。警方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明确记载,潘维曦别名“潘伟明”。然而,中怡公司始终没有受到清查。

  潘维曦逃亡香港后,曾于2002年3月因触犯香港法律被判入狱21个月。但中怡公司文件显示,2004年到2010年,潘伟明一直在用“潘维曦”的名义签署中怡公司文件,内容涉及人事任免、财务审批、管理决策等。他最后的签名是2010年5月16日,“批准公司白蚁防治费用”。

  中怡公司强烈抵制金穗丰公司接管中国大厦。金穗丰公司被迫起诉,胜诉后仍不能进入。2011年4月13日,荔湾区法院强制执行,驱离中怡公司。

  4月15日,广州华翼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涂永强等带领60余人到新中国大厦停车场入口,手持扁担、棒球棍等追打金穗丰员工,造成6人轻伤、35人轻微伤。涂永强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外几人也被判刑。

  然而,相比数不清的虚假合同、倒签合同,这些冲突带来的麻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金穗丰公司发现,即使接管新中国大厦,他们也无法收取租金,因为大厦中的铺位已经被不同的公司出租,租期最长的竟然到了2027年。

  原来,新中国大厦拍卖前,荔湾区法院贴出公告,要求新中国大厦的业主将合同拿到法院备案。由此,大量虚假合同、倒签合同被炮制出来,成为牟取暴利的借口。

  在2013年10月10日的一份讯问笔录中,潘维曦称,2008年下半年,法院出了关于对新中国大厦进行处理的公告,需要各场主拿合同去备案,于是很多场主就来香港找我帮他们签一份延长租期的合同,合同的落款时间都写到2008年之前。

  莫建明,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执行局审判员,2000年6月至2013年11月负责办理新中国大厦系列执行案件。因收受中怡公司等贿赂12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7年8月,莫建明在新中国大厦贴出公告,要求各公司将与国商公司的租金合同上交法院,法院凭租赁合同确定具体租金金额。

  莫建明称,自己不需要核实合同的有效性。“工作组有过讨论,结论是法院不需要核实合同的有效性,但在拍卖公告、变卖公告中要注明有瑕疵,告知买受人,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其实,对虚假合同,莫建明心里是非常清楚的。

  判决书记载了他的供词:均盛公司负责人郑永远与国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沈平移交给其的租赁合同,租金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存在阴阳合同的问题。

  这导致了租金提取金额也相应较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收取郑永远、沈平等人的钱财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放任不理,仍然按照合同上的金额来提取租金。

  但也不能说莫建明对工作完全不负责任。判决书记载,其每一年的工作报告,都曾向中院、政法委和工作小组请示,报告发现有人使用国商公司的公章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同时报告存在阴阳合同的问题。

  正如宋志永在讯问笔录(2013年12月19日)所说:“其实新中国大厦拍卖执行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就是有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将一件极简单的事搞乱,从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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