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钱,本来应该是用来向政府偿还20多亿元非法集资款的。匪夷所思的是,在政府、法院的严密监管下,身居香港的潘维曦却成功地遥控着广州新中国大厦的一切,将其变成私人提款机。
日前,潘维曦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潘维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半。潘维曦当庭表示上诉。
动辄亿元的金钱黑洞吞噬了黑、红两类人:多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入狱,且面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公职人员中,一名法官、一名检察官、一名政府官员相继因受贿身陷囹圄。
新中国大厦背后的资金黑洞究竟如何形成,政府、法院的监管为何形同虚设?
从查封到网上追逃
在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与人民路交界处,矗立着一栋地下五层、地上四十三层的大楼——新中国大厦。
从1995年筹建至今,新中国大厦历经烂尾、萧条,逐渐成为名闻遐迩的服装批发中心,高峰时期每天人流量达七八万。热闹的市场催生了高价铺位,位置好的铺位每月租金高达13万元。
潘维曦,生于1958年,香港人,但同时持有广州市增城市的居民身份证。即使在竞争对手看来,他也算得上商业奇才,整合资源的高手。
1995年,潘维曦成立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商公司”),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潘维曦在香港注册的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广州友谊有限公司。友谊公司出地,中港公司出资4亿元,在十三行路一号建大厦,大厦最终定名新中国大厦。
按照协议,友谊公司将获得大厦7000多平方米物业、5个车位及4000万元补偿;潘维曦方可拥有除友谊公司7000平方米以外的14万多平方米的物业。
1999年,新中国大厦负一层、负二层及首层至九楼商铺商业部分交付使用,十层至三十层未装修使用,还有楼层未建完。
一切似乎在按照潘维曦的设计推进。但一起非法集资大案改变了新中国大厦的命运。
1998年,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进行改制审计,“汇商支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爆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5月26日的一份判决书确认,1994年年初,潘维曦成立了广州市国兴企业发展公司,之后又陆续成立了国商公司等20多家关联公司。1996年6月,国兴公司等出资成立广州市汇商城市信用社,后改制并更名为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汇商支行。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0月至1998年12月,汇商支行高息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10亿元,至1998年12月尚未兑付的高息存款本金为人民币20多亿元,透支总行人民币超过35亿元。以潘维曦为法人的国商公司利用吸存回来的资金近14亿元用于建造新中国大厦。
2003年,广州中院对“汇商支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国商公司被查封的房产(含新中国大厦未出售面积约85624.7平方米)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判决书显示,11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多的10年,少的4年。潘维曦被注明“另案处理”,但蹊跷的是,直到潜逃香港前,作为该案主要嫌犯之一的潘维曦一直都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