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浙江律师朱觉明也提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有关“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的规定实际上违反了上位法——铁路法。
铁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