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林大吉在两次追逃期间处于什么状态?
根据《说明》,2005年4月29日,长沙警方以林大吉涉嫌盗窃犯罪对其上网追逃(在逃编号T4301216012005070050)。2008年7月 30日,犯罪嫌疑人林大吉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警方批准刑事拘留并再次网上追逃(在逃编号T4301216019992008070097)至今。
毛立新指出,“再次网上追逃”,是替换2005年的网上追逃信息,还是2005年网上追逃的信息在当年8月9日林大吉被抓获后已撤销?2005年至2008年7月30日前,林是否处在被网上追逃状态?是否完全脱控?警方并未说明清楚。
6、如何对未投案自首的人取保候审?
长沙县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说明》称,2011年5月26日至12月15日,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约7个月的追缉网上在逃人员的“清网行动”,为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有关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的通告。长沙县公安局根据通告精神,为打消在逃人员林大吉及家属顾虑,上门规劝其投案自首,并将对林大吉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给家属,以敦促其早日归案。
毛立新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1年9月21日下发的《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2011年12月1日前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对于未投案自首的,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问题。在逃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不符合上述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携带手铐逃出派出所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何以能令长沙警方主动予以取保?即使要予以取保,按照法律规定,也必须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清网行动”期间相关通告,并没有“准许在没有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相关规定或精神。
仅此,长沙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已难逃滥用职权、随意执法、违规取保的渎职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