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首次对林大吉追逃时是否办理拘留证?
长沙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证。
根据《说明》,2005年4月29日,长沙县公安局以林大吉涉嫌盗窃犯罪对其上网追逃(在逃编号T4301216012005070050)。
长沙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拘留证日期为2008年7月30日,这与2008年追逃林大吉的时间吻合。然而,长沙县公安局称2005年4月29日即对林大吉进行追逃,追逃需要拘留证,但长沙县公安局并未提供。
根据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上网追逃的条件是:对已经办理拘留证或逮捕手续的犯罪嫌疑人,在一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立即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即使是根据“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立即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长沙警方也应在2005年4月29日网上追逃后立即补办对林大吉的刑事拘留手续,为何可以一拖再拖,直至2008年7月30日再次对林网上追逃时才办理?
3、将林大吉从家中带走时是拘传还是拘留?
根据《说明》,2005年8月9日,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林大吉被暮云派出所从平江县家中抓获。
但林大吉的家人称,警方带走林时并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那么,林被抓获时采取的是何种法律手续?究竟是“拘传”还是“拘留”?根据平江县法院的认定,林大吉是被长沙县公安“拘传”带走。如果仅是“拘传”,犯罪嫌疑人有无在《拘传证》上签字?警方如何在没有办理拘留证的2005年4月29日就可以对林网上追逃?
4、是否处理林大吉脱逃时的渎职人员?
《说明》称,当时看守林大吉的人员反映:10日凌晨3时许,林大吉乘看守人员疲惫睡着之际,携带手铐从派出所值班室逃走。
袁幼芳指出,长沙县公安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林逃跑。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比如,视频资料、鉴定结论、痕迹、看守人员笔录。2014年在平江县政法委的要求下,长沙县公安曾与家属及律师对话。袁幼芳提出要证据,但公安没作任何回应。
丁金坤也认为,长沙警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林从派出所值班室脱逃,如有,则是案中案。脱逃行为应当立案,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的话也应被处罚。究竟有没有涉嫌渎职人员被查,结果是什么? 长沙警方未置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