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警方回应澎湃:主动为逃跑的林大吉取保,是为促其自首
1、如何认定逃跑日期为2005年2月25日?
根据《说明》,2005年4月,长沙县公安局原暮云派出所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柳某明、陈某兵涉嫌盗窃、销赃摩托车案件过程中,发现林大吉有涉嫌盗窃、销赃嫌疑。由于该案中同案人员供述林大吉在2005年2月份销赃过摩托车,故该局在上网追逃时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将林逃跑日期载明为2005年2月25 日,作为林负案在逃日期。
律师毛立新质疑:既然警方在2005年4月抓获同案犯,根据同案犯的供述认定林大吉涉嫌销赃,那如何认定逃跑时间为2005年2月25日?假如同案犯供述林在1995年销过赃,警方是否也会仅凭此言将林的逃跑日期登记为1995年?此次网上追逃是否录入湖南省和全国在逃人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