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沿用传统的出租汽车监管框架?路径依赖可能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传统出租汽车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本地化的逻辑非常简单:只有在本地登记注册的出租汽车公司才能为本地客户服务,如果任由非本地公司在本地服务,那么一旦发生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就很难进行查处;同时,假如允许外地出租汽车加入本地服务,那么就会出现监管套利。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由于资源禀赋不一,各个地方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获得的条件不同,尤其是在数量管制的前提下,允许A地出租车到B地运营,这就意味着大多数的出租汽车都会到数量更为短缺的城市运营,从而导致数量管制失效。
但需要考虑的一个现实是,出租汽车本地化经营,或者说出租汽车监管地方化,这是信息不对称的约束下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不得不对市场采取的限制手段,而不是出租汽车市场的逻辑起点。
相反,只要当下的技术改变了这个信息不对称的状况,那么出租汽车业完全可以实现去地方化的监管。那么,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信息不对称发生改变了吗?
必须指出的是,即便有了移动互联网的大规模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的运营模式还是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乘客和司机之间主要采用现金交易,公司无法监督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份子钱还是公司管理员工的主要形式,因此巡游出租汽车的本地化监管可能还要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
当然,这不仅限于巡游出租汽车,即便是预约出租汽车也是如此,当你要在当地营业时,必须到当地监管部门登记或者申请行政许可,这是全世界的通例。问题来了,对于网络预约出租车,尤其是像滴滴这样的信息服务提供商,它也要实施和出租汽车一样的本地化监管吗?
问题是存疑的。如前所述,尽管《办法》把滴滴这样的公司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这些公司实际上并不直接提供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只是信息的撮合交易平台:它们本身并不拥有车辆,也不提供司机。
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悖论,不提供出租车预约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平台也要被视为直接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这不仅无视事实,同时也与这个行业的社会化分工的发展相悖。
是的,在欧美那些预约出租汽车已经很发达的国家,绝大多数的预约服务都是由本公司所承担,而且也都局限于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