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与亲家的合作
资料显示,济南市新大洲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济南新大洲”)系济南市公安局于上世纪90年代注册设立,其经营范围为五金、建材、批发、仓储、咨询等。一直以来,其负责人均为公安局派任。2009年末,该中心申请设立解放路分中心,并任命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警员齐贵舟为负责人,办公地则为历下分局院内。
仅从工商资料来看,无论是济南新大洲,还是其解放路分中心,都不应有投资这一业务。但2010年6月13日,齐贵舟却以分中心名义,与其女儿的婆婆、张华签订合作协议,商定由解放路分中心对外寻找、接洽投资对象。且诸多条款显示,拥有警方背景的解放路分中心,还可以直接将张华的资金打给投资对象。
在“甲方(解放路分中心)的权利义务”一项下,规定“甲方有在乙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协助乙方处理纠纷主张权利的义务”。而张华支付给解放路分中心的“咨询费”则约定为投资数额的2%。
而记者从多方核实,齐贵舟的女儿与张华的儿子为夫妻,亦即齐贵舟与张华为亲家。而来自济南警方的人士透露,这一协议看似企业帮张华放贷,而实际情形可能是资金亦来自企业。“过去经费紧张,有些公安部门通过下属企业盈利,来补足经费。张华在里面的作用,有可能是充当出面人,或者说来做掩饰的。”
记者获得的证据资料显示,由齐贵舟牵线,张华先后向张卫、董进借出1100万元和840万元。其中董进又将其中的319万元借予刁继龙。从签订的相关手续来看,双方均采取了民间借贷常用的手法,即把利息提前扣除。由此计算利息,则张华放贷为每月5%,而董进则又以同样利息放贷给刁继龙319万元。实际打款则为齐贵舟将扣除首月利息42万元后的658万元打到山东楷康账上,之后再从山东楷康账上转出,留下319万元。
此外,在张华与董进的《借款合同》中,双方还约定这笔借款用于董进收购某企业,并约定了“利率、罚息和复利”,规定在借款逾期未还的情况下,相关利息则变为每天1%。
而张卫则在此前庭审及相关申诉中声称,所谓“借款”实系齐贵舟与其合作煤炭生意的投资,并以二人一起租赁办公地的相关记录为证。他认为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煤炭生意赔钱后,齐贵舟因此想要收回投入。
有趣的是,相关笔录中显示,张华与张卫、董进、刁继龙并不相识,这些合作或借款,均由齐贵舟出面办理。甚至,刁继龙家属在举报信中指出,部分“张华”的签名,实为齐贵舟代签,他们由此认为张华并不是真正的“放贷人”,资金也非张华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