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上午获悉,该案由市高院指定二中院管辖。9月11日,二中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两起指控成立,徐豪元受贿9万余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徐豪元的辩护人刘博今律师,他表示明天将向市高院递交上诉状,“继续为徐豪元作无罪辩护”。
现年60岁的徐豪元是上海人,大学文化。据悉,徐豪元曾任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主任。
2010年2月,徐豪元调任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担任党委副书记、政委。2013年12月24日,市二分检向市二中院提起公诉,根据市高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二中院立案受理。
今年4月8日,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起诉书上显示,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曾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00年至2009年间,徐豪元利用担任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副部长、部长、副总队长,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现役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下属王某在立功受奖、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王某给予的万宝龙手表一块,价值3万余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
2003年至2005年间,徐豪元多次为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采购上海依格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空气呼吸器和气瓶总成期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周某给予的6万元。
最后一起受贿来自欧洲知名消防救援车辆生产企业——德国施密茨消防与救援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至2005年间,徐豪元多次为上海消防总队采购德国消防救援车辆,后于2010年间收受该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予的15万元。
在庭审中,徐豪元否认全部指控。他的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
对于第一起指控,徐豪元说王某给他万宝龙手表,他付了钱。但法院认为,徐豪元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且与他此前供述及王某证言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收受周某6万元的第二起指控,徐豪元称他没为周某谋取利益,也没授意周某给郝某汇款,他说他是事后才得知周某汇款的。
法院查明,有证人证言和上海消防总队后勤部调取的合同用章审批表等证实,徐豪元为周某谋利。周某、郝某二人互不相识,徐豪元提出给郝某打6万元作为结婚礼金,周某提出代汇款,法院认定徐豪元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第三起指控,法院查明,徐豪元在侦查阶段曾供述,他带队参加中国消防装备博览会时,认识了德国施密茨消防与救援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定代表人张某,看到世界上最先进的消防车,在观摩几次后决定购买。上海消防总队从施密茨公司一共购买了140多辆消防车,总金额大概几亿,“张某想送钱表心意,我没要。”
徐豪元说,2010年春节前后,张某打电话祝贺他调任天津消防总队,他让张某以德国消防推进会的名义送一些礼物,还告诉张某不能以个人名义送礼。徐豪元买了三四百块上海世博会长条状的纪念币,大概花了14多万元,到天津后,分发给了各级干部。然后,他将纪念币的发票交给张某报销。
张某在证言中称,其给徐豪元报销,不仅是为了对徐豪元前期的帮助表示感谢,同时还准备通过徐豪元的关系打开天津消防车市场。
法院认为,徐豪元未将所购上海世博会纪念币予以个人占有,而是用于赠送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检方此项指控徐豪元受贿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中院认为,徐豪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二分检指控徐豪元收受王某、周某贿赂,指控罪名成立;指控收受张某贿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徐豪元收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豪元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扣押在案的万宝龙牌男士手表一块及6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今天上午,徐豪元的辩护人刘博今律师告诉记者,他将于明天向市高院递交上诉状,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