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单银行:商户违规操作应担损失
兴业银行又将深圳金地珠宝首饰公司和省联社、陆丰农联社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承担150.241万元损失。
兴业银行认为,发卡行不能识别伪卡而导致交易成功,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而珠宝公司未审卡及未核实签名的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珠宝公司自行承担。
受理该案的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兴业银行作为收单银行,对特约商户的培训、监督、风险防范管理等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故应相应减轻被告金地珠宝公司的责任。法院酌定双方按5:5的比例承担损失。
一审福田法院判决金地珠宝公司向兴业银行支付756205元,驳回兴业银行的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