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银行,收单银行要为损失埋单
随后,农联社主管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农联社”)与此次盗刷交易的收单银行兴业银行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150.241万元的损失。这一要求遭到兴业银行的拒绝。
后来,此事交由中国银联进行仲裁。中国银联裁决认为,商户收银员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而发卡机构提供的证据显示,收单商户在受 理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上述规则条款的行为,因此银联的裁决由收单行兴业银行承担损失。也就是说,由兴业银行来承担150.241万元的赔款。
收单银行,商户违规操作应承担损失
随后,兴业银行又将深圳金地珠宝首饰公司和省农联社、陆丰农联社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150.241万元损失。
兴业银行认为,发卡行不能识别伪卡而导致交易成功,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而珠宝公司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应由珠宝公司自行承担,因为其存在未审卡及未核实签名的违反规则行为。
受理该案的深圳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兴业银行作为收单银行,对特约商户的培训、监督、风险防范管理等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故应相应减轻被告金地珠宝公司的责任。法院酌定双方按5∶5的比例承担损失。
一审福田法院判决金地珠宝公司向兴业银行支付756205元,驳回兴业银行的其他诉求。
金铺,肉眼怎能分辨卡的真伪
对于一审判决,金地珠宝公司不服而提起了上诉。近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作为商户的金地珠宝公司、发卡银行农联社和省农联社、收单银行兴业银行的相关代理人都到庭应诉。
金地珠宝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本案产生的必然原因是发卡机构的电子银行系统及发行的磁条银行卡技术落后,银行系统门户大开,不能识别伪卡交易,电子 系统的科学识别功能与常人肉眼辨识功能作用存在重要区别,前者是靠技术手段的客观识别,后者是常人靠肉眼的主观识别,这是本案厘清是非界定责任的事实前 提。
“连银行系统都能通过的审验,作为POS机用户的收银员,光靠一双肉眼又怎能分辨该卡真伪?”金地珠宝公司一方强调,“伪卡永远就是伪卡,伪卡持有人的签名肯定与伪卡背后的签字是一致的,因为两项签名出自犯罪者一人之手。”
在庭上,法官询问,盗刷者是否已被抓获,三方当事人均给出肯定答复,并表示盗刷者已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作出了刑事判决。随后法官询问发卡银行和 收单银行,是否有对盗刷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赔偿义务,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的代理人均表示,盗刷者被抓获后,曾表示所购买的黄金已经转手,并且转 手所得已经花费完毕,没有赔偿能力;加上制作克隆卡的主犯也还没抓获,因此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