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事后调查,钱某被单位重新聘为事业编制人员,是因单位缺人手和工作需要,而钱某业务能力较强。2007年12月,钱某被提拨为地籍科临时负责人,也是因为他平时的工作表现。而钱某没有因为之前受贿被判刑而吸取教训,“潜伏”多年后再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
法院司法建议指出,相关单位用人失察
在钱某因再次受贿被判刑后,杭州市中院向滨江区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提出,相关单位任用有职务犯罪前科人员为科室临时负责人,存在用人失察问题。
滨江区纪委核查发现,在2001年12月,钱某因受贿被判缓刑后,当时的滨江区土管局根据相关规定,按临时工标准对钱某工资待遇作了相应调整,但未发文免除钱某副科长职务,也未解除其公务员身份。
此外,土管局更名为国土分局后,滨江区国土分局也未就钱某解除公务员身份、免去地籍科副科长、转为临时工待遇待一系列问题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也未专门发文明确,不符合人事管理和档案管理规定。上述问题,也在杭州市中院的司法建议中提及,要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