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 系统有缺陷应赔偿
后银行上诉称,交易系伪卡盗刷的结论是基于并不充分的证据及逻辑推理得出的,片面要求银行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合理等。即使存在伪卡,银行承担的责任范围也不应超过50%。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虽否认银行卡遭盗刷,但未能就此提供任何证据。因银行卡是储户和银行之间储蓄合同的有效凭证,银行掌握或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和加密技术,具备识别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故应承担对银行卡真伪的实质审查义务。
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信息存在被复制的安全隐患以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卡的技术缺陷,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一审考虑到王女士在银行卡的使用上存在不规范的行为,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