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银行被判担责八成
通州法院认为,银行首先要对所发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使用。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诉争交易系他人所为,发生地点与原告所在地相隔较远,发生时间也非正常的交易时间。原告在发现异常后的合理期间内报案,涉案银行卡仍在原告处。
据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伪卡盗刷情节予以采信,被告银行应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相应损失。
考虑到原告母亲亦知晓银行卡密码且经常使用该卡,故原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卡不规范的情形。考虑此种情况,法院酌定判处原告对其损失承担20%的责任。
虽然警方在受理了原告的报案后至今尚未结案,但这并不能排除被告银行应依据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对储户尽到保障其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赔偿王女士29378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