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王女士于2009年8月在被告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去年5月13日23时59分,该银行卡在该行河南省三门峡市的支行通过ATM机转账36700元,手续费22.50元。
据王女士说,她当时持卡在北京的居住地,由于晚上手机关机,次日早晨开机后收到客服发送的短信提示时,才知道卡内存款已被支取。王女士随后报警,警方以信用卡诈骗案予以受理,但尚未结案。
王女士认为银行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安全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表示,监控录像显示银行卡由他人操作,但不能说明取款人并非基于王女士的委托,也不能说明该取款人使用的并非王女士本人的银行卡。王女士应举证证明是伪卡交易。
另外,银行方面认为,王女士称嫌疑人在被告的取款机上安装了设备窃取其信息,也应举证证明。而且,王女士已报案,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应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再者,王女士作为银行卡密码唯一保管人,即使发生盗刷,也应负有完全责任。
审理中,王女士承认其母亲知晓涉案银行卡密码,平常该卡由她本人及其母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