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美美、赵晓来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吕某,于2013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2013年7月1日晚至2日凌晨,先后两次又在该公寓的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李某等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73.9万元。被告人赵晓来在上述两次赌局中,明知郭美美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使用POS机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103万元。
被告人郭美美于2014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赵晓来于2014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赃证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美美、赵晓来无视国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